作者:黃磊
  12月1日,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其官方網站公佈了,滬昆高速湖南邵陽段“7·19”事故調查報告。隨著“7·19”特別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調查報告的公佈,這場導致54人死亡、6人受傷(其中4人因傷勢過重醫治無效死亡),直接經濟損失高達5300餘萬元的事故調查告一段落。
  從事發到調查結果公佈歷時4個多月,雖然讓公眾等待的時間長了一些,但事故調查過程清楚、主體明確、責任到人,讓公眾對該事故的整體經過、過錯程度都有了較為清晰的認識,不會再因為透明度不高或表述不夠清晰遭受公眾猜忌。
  實際上,面對此類重大事故,公眾所關心的無外乎還原過程和事故追責兩點。本次報告對相關責任人員處理公示也不同以往。除長沙市市長胡衡華等72人被建議給予黨紀、政紀處分外,長沙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柳鐵進等34人也被司法機關採取措施,追責力度可謂超乎從前。
  然而,這種追責過後,能否避免以後再發生類似事故?這種疑慮並非杞人憂天。實踐證明,有效地追責應當以司法為主,將地方官員的“擔當精神”從被動擔責轉為主動擔責。換言之,不少地方官員缺少主動引咎辭職的擔當,官員引咎辭職又為何如此艱難?
  官員引咎辭職之難,與現行追責機制有很大關係。按照現行機制,要追責的第一層是直接責任人員,第二層是間接的事故責任人員,第三層是分管的責任人員。如此類推,責任最終落實到地方負責人頭上少之又少。
  這樣的處理並非只有“7·19”個案,上海“11·15”特大火災事故如是、吉林寶源豐禽業公司事故亦如是。
  漸弱的追責體制對地方責任人的“刺痛感”顯然有限,由此更難產生責任畏懼感。在這種情形下,相關安全政策的落實、跟進力度也只會弱化,於是執行過程難免會再次出現層層打折。這種折扣就是一種潛在的隱患。如同墨菲定律所展示的,它們在某種巧合下就演變成為一場災難。
  需看到的是,事故潛在危險背後,大都是管理問題,或者說政策弱化問題。這種政策弱化、執行不力,不能不說與責任倒置有關。自下而上的追責有違權責適應的原理,雖然在個案中地方分管責任人的責任或許並不那麼明顯,但我們不能忽略潛在危險的客觀現實。
  官員引咎辭職鮮見,也與輿論監督持續力有限不無關係。中國輿論監督往往呈現為一種爆髮式問責,並不能形成架構性、長期性問責。在輿論高峰的時候,官員往往通過免職方式進行躲避,在風波漸平、輿論弱化之時,再通過保留的級別予以復出平調甚至升遷。
  在這種規則之下,“隱忍”自然是最佳方式,主動提出引咎辭職不亞於“自毀前程”。
  2003年非典成為為觸髮式問責的起點,溫州動車事故中,民眾廣泛參與成為行政問責發展的風向標。我們無法否認追責這一現代機制在中國以前所未有的強力推進。 但無論從權力匹配還是從執行力倒逼的角度,無論從官員的羞恥感來說還是擔當精神而言,官員引咎辭職應漸成常態,更應有制度性構建。
  然而這種制度性構建,離不開兩個層面:首先要以結果為準繩,自上而下構建引咎辭職的機制。
  其次,要建立架構性、長期性的監督機制,事故責任官員應建立終身責任制,組織部門根據事故後果程度及其個人責任大小,對其復出、升遷予以不同周期“冰封”,其涉案履歷也應予以公示。
  (作者系江西某地檢察院檢察官)  (原標題:事故追責要刺痛地方負責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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